照顧服務委任契約

第1條 契約效期: 委託服務自中華民國 109 年 5 月 1 日起所有服務趟次.
第2條 服務趟次及內容: 乙方申請居家服務, 由甲方派遣居家照顧專業人員, 為乙方被照顧人提供服務. 服務趟次及內容依據甲乙雙方在第三方服務商:愛在家平台網站 www.athome.tw 約定之訂單內容為準(以下簡稱訂單),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適用於不同人員多筆訂單之所有服務趟次. 訂單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第3條 確保服務品質: 甲方派督導員與乙方確定服務內容, 服務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 依訂單之約定服務趟次及項目提供服務.
第4條 服務方式: 由甲方派照顧專業人員到宅提供乙方被照顧人一對一之照顧服務.
第5條 收費標準與繳付方式:
甲乙方同意使用愛在家平台(以下簡稱平台)提供的線上訂單結算服務, 並各自負擔平台使用費.一旦乙方, 被照顧人, 甲方人員三方通過了現場身分驗證, 訂單中的報價要約資訊自動生效成為本契約內容的一部分. 說明如下:
5.1 預約: 乙方使用平台提供之線上預約功能向甲方送出預約訂單資訊.
5.2 報價: 甲方評估訂單抵達被照顧人家所需交通工具及車程後計算出每趟次交通費, 評估預約人員類別, 服務項目, 被照顧人照顧難易度, 預約時數, 服務時段, 人員資歷等因素後計算出平均每小時服務費用, 再使用平台提供之線上報價功能向乙方報價提出要約(以平台記錄為準). 訂單報價=(預約趟次x每趟交通費)+(預約時數x平均每小時服務費用), 如完成時間不足一小時以分鐘計算, 例如:交通費每趟報價100元, 平均每小時服務費用報價350元, 該趟次預約時間為2小時, 人員實際完成時間為1小時55分鐘(以平台記錄為準), 則該趟次完成金額=100+350+(350x55/60)=771元.

5.3 繳付: 開案前, 如乙方同意線上報價要約, 乙方應於甲方報價後兩小時內使用平台提供之線上繳費功能繳清訂單全額款項由平台代收(以信用卡或轉帳方式)

5.4 轉付: 乙方透過平台提供之轉付服務, 每週轉付(以轉帳方式)上週扣除甲方應給付予平台之相關費用後之照顧服務報酬與甲方. 如甲乙方對上週實際完成金額有意見, 甲乙雙方應先達成協議後, 各自於週一09:00-12:00(遇國定假日則順延)去電通知平台客服調整上週實際完成金額.
5.5 收據或發票: 甲方於訂單服務結束當天開立該筆訂單甲方實際完成金額之「照顧服務費」收據或發票予乙方.
5.6 退費: 訂單結束後有餘額時, 乙方無須通知甲方, 而是甲方透過平台提供之退費服務, 由代收轉付之愛在家平台(以轉帳或退刷方式)於訂單原預定日期結束後將餘額無息退還乙方

第6條 說明義務及提供文件:

6.1 乙方於申請及接受服務期間, 應詳細說明被照顧人及同住家屬特殊特殊生理(含罹患傳染病防治法所規定之傳染性疾病)疾病及心理狀況, 倘未予以說明而發生意外事故時, 甲方一概不負任何法律上或道義上之責任, 如致甲方人員(包含督導員及專業人員)受有損害, 乙方並應對甲方人員負損害賠償責任.
6.2 甲方應擔保其所提供專業人員相關證照(包含身分證, 專業證照, 半年內體檢表, 半年內良民證)或相關文件之合法, 準確性及有效性.
第7條 居家服務提供期間甲乙雙方應遵守之規定:
7.1 甲方
7.1.1 照顧服務員之居家環境整理項目, 僅限被照顧人日常生活起居空間(經甲方到服務地點審視, 範圍包括:口被照顧人臥室, 口被照顧人浴室, 口被照顧人臥室, 口被照顧人廁所, 口其他( )), 不包含清潔抽油煙機, 全家大掃除及爬高, 搬動傢俱等過重物品, 與家務清潔有別, 未提供純粹家務打掃清潔
7.1.2 照顧服務員提供之肢體關節活動, 是指簡易被動式肢體關節活動(非按摩服務), 每10-15分鐘得以休息5分鐘.
7.1.3 倘照顧服務員無法獨立完成協助被照顧人安全移位至浴室, 則改以床上擦澡方式進行.
7.1.4 協助如廁服務不含協助被照顧人使用塞劑或浣腸.

7.1.5 為保護雙方安全, 必要時請乙方購買提供相關輔具以便協助或應由家屬共同協助.
7.1.6 為減少服務糾紛與危險, 甲方人員不得為乙方從事具有危險性之工作, 購買任何成藥, 含酒精或刺激性的飲料, 或以任何交通工具搭載被照顧人.
7.1.7 依據護理人員法第4條規定, 照顧服務員不得替被照顧人做侵入性護理服務, 例如:注射胰島素, 灌腸, 肛挖, 抽痰, 傷口護理…等
7.1.8 依勞動基準法當甲方人員請事, 病假時, 則服務時間得予暫停, 調整或由不同人員代理, 乙方應予配合. 如甲方人員離職, 甲方應事先告知乙方, 並儘速安排接替人員.
7.1.9 如遇天然災害期間(颱風, 地震等), 提供服務與否,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頒布之規定辦理.

7.1.10 於本契約所定服務期間內, 甲方為保障服務品質而提供人員參加在職訓練時, 於在職訓練期間得予暫停, 或經乙方同意得變更服務時間(該變更之服務趟次須與原預約日期同一日, 不可跨日), 但經甲方評估被照顧人有特殊狀況者, 不在此限.
7.1.11 甲方督導員於服務提供期間, 為能掌握服務狀況, 確保服務品質, 將定期進行家訪及電訪, 乙方不得無故拒絕.
7.2 乙方
7.2.1 乙方要求之其他衍生費用(如食材, 耗材, 陪同就醫, 代購物品及跨區領藥等所需車資), 由乙方支付.
7.2.2 乙方欲取消服務時, 應於服務時間前24小時通知甲方, 若無法於前項時間以前通知甲方, 致甲方無法聯絡到專業人員取消服務時, 當次乙方仍應給付該趟次服務之交通費.
7.2.3 甲方人員於原訂提供服務之時間內到達被照顧人處所, 而被照顧人不在家逾半小時者, 甲方人員即可離開而不提供服務, 但當次乙方仍應給付該趟次服務之交通費.
7.2.4 乙方若有事通知專業人員時, 應透過甲方代為聯繫.
7.2.5 乙方對於甲方之服務有任何問題時, 乙方應直接向甲方指定之居家督導員聯繫處理, 不得與專業人員私下協議處理, 若因此產生糾紛, 概與甲方無關.
7.2.6 單程陪同被照顧人就醫之服務, 甲方人員個人往返之雙程交通時間均應計算在服務時間內.
7.2.7 乙方不得於本契約書所定服務費用以外, 另行贈與財物予甲方或專業人員.
7.2.8 乙方不得指定特定專業人員或督導員提供服務, 應尊重甲方對專業人員的調度安排.